生产制造型企业是指主要是做将原材料通过加工、装配等工艺转化为成品或半成品的企业。这类企业通常拥有生产线、生产设备和工人,通过一定的生产的基本工艺和技术,将原材料加工成具有特定功能和用途的产品,最终销售给客户或用于进一步的生产和加工。
除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等传统资产外,生产类企业资产还包括具备极其重大价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如电子商务平台保证金及货款等经营性资产,在资产处置与执行程序中,此类资产往往未能得到充分的重视。
由于此类电子商务平台的协助调查取证、协助调查信息不公开,往往需要大量的前期工作。
1、在向平台调查取证的过程中,除了被执行人在该平台上所开店铺的保证金和货款余额,还能申请调查店铺交易量、店铺交易金额、店铺账号绑定的银行卡账户、店铺发货地信息、店铺交易流水等信息,以上信息都可能对后续追加被执行人或是发现新的财产线索有新的帮助。
2、在向平台调查取证的过程中,除了已知的被执行人在该平台上所开的店铺,还能申请调查被执行人在该平台名下所有的其他店铺信息,(若被执行人为法人,可以一并申请调查其法定代表人在该平台名下所有的其他店铺信息),以达到全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目的。
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协助执行事项时,常常要法院向相关平台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冻结并划扣平台商户保证金。
具体流程一般来说包括:执行申请人向法院提交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经法院审查后,由法院向电子商务平台寄送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由于各电子商务平台的协助执行对接程序及联系方式存在一定的差异,为便于执行工作的开展,现将抖音、微店、淘宝三家主要电子商务平台的协助执行对接信息整理如下,以供参考:
抖音平台的店铺保证金、店铺货款余额、抖音钱包余额暂存上海格物致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合众易宝科技有限公司,因此就需要请法官同时向上述两家公司邮寄协助执行材料。
法院案件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回函邮寄地址、法院及申请调证方当事人的联系方式
淘宝平台的店铺保证金暂存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店铺货款余额暂存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因此就需要请法官同时向上述两家公司邮寄协助执行材料。
生产制造型企业通常拥有大量的固定资产,如厂房、设备、生产线等。这些资产的价值评估和处置相对复杂,在大多数情况下要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参与;除了固定资产外,企业还拥有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流动资产。这些资产的流动性较强,容易被转移或隐匿,增加了执行难度。
对于生产制造型企业来说,其固定资产包括厂房、设备、生产线等,这些资产的价值评估要专业的资产评定估计机构参与,并且评估结果一定要具有科学性和公正性。
例如,在(2019)辽0281执异47号中,法院通过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随机选定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价值做评估,确保了评估过程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在生产类企业的强制执行过程中,固定资产如机器设备的流拍是一个普遍的问题。对于流拍的资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以最后一次拍卖保留价接受资产以抵偿债务。这种方式能避免资产长期闲置,同时也能为申请执行人提供一定的补偿。
例如,在(2016)苏0507执字784号中,申请执行人接受了流拍资产以抵偿部分债务,对于未受偿部分,申请的人能选择不再追索剩余款项或另行提起诉讼。
一经发现被执行人有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流动资产,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防止其被转移或隐匿。此外,对已查封的流动资产应加强监管,确保其不被擅自处理。
例如,在(2015)吴江汾执字第00213号中,法院组织申请人提取留置在被执行人公司内的空压机一台,并启动对注塑机及配套设备、产品的成品、半成品及原料等财产的评估、拍卖程序,以防止这些资产被转移。
即使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仍应定期跟踪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一旦发现新的财产线索或查封财产具备处置条件,能马上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例如,在(2018)苏0602执1330号中,法院精确指出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查封财产具备处置条件时,能再一次申请执行。
对于生产型企业而言,若其欠款数额较大,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虽可实现部分债权的回收,但将导致企业面临停产风险及供应链中断的双重困境。此种执行方式不仅回收金额有限,更严重的是将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造成实质性损害,进而削弱其长期偿还债务的能力,最终影响债权人整体利益的实现。
停产风险:企业可能因生产设备被查封或资金冻结而被迫停产,这不仅影响正常运营,还可能会引起订单违约和客户流失;
供应链中断:原材料供应或产品营销售卖若受强制执行影响,可能引发上下游企业的连锁反应,破坏整个供应链的正常运作。
为了降低对供应链的负面影响,能采用分阶段的方式逐步推进强制执行。这样的安排可以在保证债权人权益的同时,为企业争取更多时间调整业务,减少对其他合作方的影响,进一步提升企业的后续偿还能力。
例如,在(2016)浙0481执2204号中,先冻结部分资产而非全部,或者允许企业在一段时间内分期付款来偿还债务。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做全面调查,确保执行措施合理合法。假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可能会采取更为灵活的执行方式,如执行和解等,以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冲击。
例如,在(2020)苏0684执655号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较长的履行期限,避免了立即采取强制措施对企业的不利影响。
法院在作出执行决定时,通常会评估这些措施是否会导致企业被迫停产,并尽量寻找平衡点以避免过度损害企业利益。
例如,在(2018)川01执异1743号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考虑到建设公司作为一家大型建筑企业,若长期冻结其银行账户将极度影响其正常经营活动,因此解除了部分账户的冻结,确保企业能够继续支付员工工资、税款等必要费用。
为了平衡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利益,法院可以允许引入第三方担保,以缓解被执行人的还款压力,同时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权益。这样的做法不仅有助于解决当前的执行难题,还能为公司可以提供喘息之机,避免因资金链断裂而倒闭。
例如,在(2024)黔0525执异43号案件中,第三人胡某红自愿为被执行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法院据此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确保债务得以履行。